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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商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247-2号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唐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吕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