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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93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斌,200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同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786号起诉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解某某(已判决)骑摩托车来到本市雁塔区某某坊门口预谋盗窃,由李某某将一辆银白色电动车车锁破坏,解某某将车推走出100米以外时,解某某被民警抓获。2015年6月18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被盗“永久”牌TDPXXXX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车收据、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同案犯解某某的供述;5、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