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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10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5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江淮吉普车窜至大庆市红岗区金山堡村,从本村老头(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手中以每袋25元的价格收购原油23袋,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红岗区萨大路与某肥牛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跑,被出警的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原油23袋,重1.24吨(含水6.3%),价值人民币4582元。涉案原油已返还丢失单位。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江淮吉普车窜至大庆市红岗区金山堡村,从本村老头(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手中以每袋25元的价格收购原油23袋,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红岗区萨大路与某肥牛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跑,被出警的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原油23袋,重1.24吨(含水6.3%),价值人民币4582元。涉案原油已返还丢失单位。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涉案原油(附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原油含水分析日报、扣押物品清单、称重单、原油价格证明、回收证明、价值计算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运输、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赃物原油被收缴等情节,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剧 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