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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莫进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进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94号罪犯莫进站。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七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8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进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8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到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莫进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莫进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莫进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莫进站于2015年6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莫进站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赔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莫进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退赔义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进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