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757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12年6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财物损失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莉萍代理审判员 陈 娜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