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雅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雅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5)通民初字第12443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吉合,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娜,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雅娜(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吉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运河明珠小区是由原告提供供暖服务,供暖方式为天然气集中供暖。被告是该小区X号院X号楼X室的住宅业主。被告实际享受了原告为其提供���供暖服务,现被告尚欠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用11729.7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供暖费1172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山西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锅炉供热运行委托合同》,委托原告负责运河明珠家园小区锅炉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由原告向业主收缴供暖费,住宅的供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供暖季30元。2007年9月12日,东方物业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从2007年8月起管理运河明珠家园小区锅炉房,此锅炉房采暖、运行、管理一切事项由原告负责提供。被告系该小区X号楼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01.83平方米。2007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告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包括阁楼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30.33平方米,每年供暖费为3909.9元,被告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一次性交纳本年度供暖费用。此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2012年7月,东方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锅炉供热运行委托合同》,运行期限为2年,即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4年9月,东方物业公司与原告续订《锅炉供热运行委托合同》,运行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经核实,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11729.7元尚未交纳。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锅炉供热运行委托合同》、(2012)通民初字第11769号民事判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供暖协议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亦实际享受了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其交纳拖欠的供暖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雅娜给付原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九元七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八元(已交纳),由被告王雅娜负担一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王雅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王雅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陈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