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法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连亭与陈德胜、朱玉岑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亭,陈德胜,朱玉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萝法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李连亭,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被执行人陈德胜,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主笔,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8委。被执行人朱玉岑(曾用名朱航道),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萝北县凤翔镇14委。本院在执行李连亭与陈德胜、朱玉岑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