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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金寿与林忠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