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金寿与林忠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