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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鄂夷陵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群与杨清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杨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鄂夷陵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胡群被执行人杨清玲本院(2008)夷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清玲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胡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08年9月7日给被执行人杨清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债款31041.60元、并从2007年1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366元),但被执行人杨清玲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清玲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鹏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