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尚吉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4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鼓楼南街21号。负责人黄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新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公司前进农场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公司前进农场分理处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尚吉,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平罗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刘尚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公司前进农场分理处账户内的77864.07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尚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公司前进农场分理处账户内的77864.07元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吴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楠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