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百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世纪仓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百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世纪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84号原告:宁波市江北百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世杰。委托代理人:袁若飞。被告:宁波世纪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丹。原告宁波市江北百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世纪仓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江北百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世纪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百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百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