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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张以平、张以树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张以平,张以树,张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广春,行长。被执行人张以平,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以树,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以红,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张以红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书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