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权、朱孔辉与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权,朱孔辉,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65-1号申请执行人刘权,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孔辉,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名襄樊市大道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权、朱孔辉与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权、朱孔辉赔偿购房款损失148081.6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