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丁君亭、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丁君亭,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陈国强。被告丁君亭。被告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德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丁君亭、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君亭、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自愿撤回对被告丁君亭、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强撤回对被告丁君亭、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陈国强承担。审判员  苑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