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凡涛与王高磊、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01号原告:凡涛,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高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被告:崔翔,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第三人:马东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涛与被告王高磊、崔翔、第三人马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凡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高磊、崔翔、第三人马东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涛撤回对被告王高磊、崔翔、第三人马东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凡涛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