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16日,汉族,沙洋县人。委托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沙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金 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