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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步宽、王良柱、杨敏、徐建与被执行人柏立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王良柱,高步宽,徐建,柏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良柱,男,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步宽,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建,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柏立宏,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杨敏、王良柱、高步宽、徐建与柏立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做出的(2013)浦桥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柏立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敏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以16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柏立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良柱、高步宽、徐建借款人民币各18000元,并分别以18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敏、王良柱、高步宽、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柏立宏承担。因被执行人柏立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敏、王良柱、高步宽、徐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柏立宏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柏立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强制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柏立宏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柏立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桥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惠震亚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