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呈波与李治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呈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章。上诉人赵呈波与被上诉人李治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李治章于2015年3月12日诉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赵呈波支付李治章工程工资款325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赵呈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遗漏案件当事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赵呈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沈志勇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