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鄢守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已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我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淮北仲裁委员会发出通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其受理的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冠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淮北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该案纠纷重新仲裁.我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淮民特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撤销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宁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