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57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袁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