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治兵诉被告张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陈治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4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委托代理人吴秋怡,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3日,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张建,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9日,四川省犍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兵诉被告张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兵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治兵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陈治兵承担。审判员 杨春二〇���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