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梁其正与琼山台围木器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其正,琼山台围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梁其正。被执行人琼山台围木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尚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其正与被执行人琼山台围木器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法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限被告琼山台围木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XX镇XXX区内的一宗工业用地(证号:琼山国用[龙桥]字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梁其正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琼山台围木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XX镇XXX区内的一宗工业用地(证号:琼山国用[龙桥]字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其正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邝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