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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明伟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伟,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伟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明伟在与陈庄社区签订B5#地附属物补偿协议时,利用其担任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办事处陈庄社区七组组长的职务便利,虚报个人土地占用亩数0.949亩。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4151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明伟已经将贪污的公款全部上缴。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明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明伟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明伟的主体身份证明,B5#地附属物补偿协议,补偿明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收款收据,会议记录,土地亩数落实情况,被告人退出公款的票据,反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明伟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伟在担任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办事处陈庄社区七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个人土地占用亩数,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明伟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明伟有自首情节,贪污的公款也已上缴,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韩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