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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陆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左亮,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左东旺审判员  宋军明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