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蓝某甲与蓝某乙、蓝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蓝某甲。法定代理人蓝某丁。委托代理人李盛强,广西桂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某乙。被告蓝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甲诉被告蓝某乙、蓝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蓝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蒙京秀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人民陪审员 蓝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燕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