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诉李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934号原告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甲,女,汉族,益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益阳市九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敏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