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褚艳萍诉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艳萍,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70号原告褚艳萍,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黎晓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艳萍诉被告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褚艳萍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黎晓峰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艳萍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00元退回原告褚艳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