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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褚艳萍诉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艳萍,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70号原告褚艳萍,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黎晓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艳萍诉被告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褚艳萍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黎晓峰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艳萍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00元退回原告褚艳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