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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一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后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覃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覃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桂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