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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杜亮,李殿波,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亮,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第一城北区物业部,李殿波,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杜亮,男,31岁,地址:双辽市。被告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第一城北区物业部,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国立。被告李殿波,男,45岁,地址:双辽市。被告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迎东。本院在审理杜亮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第一城北区物业部、李殿波、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亮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亮撤回告诉。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