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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06号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智伟。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华。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支付原告预伴混凝土货款11655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以1565502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116550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金温高铁项目,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预伴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原告为合同乙方),合同约定:计划供货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至混凝土浇捣完毕止,浇筑数量按实际使用方量结算,价格按照丽水同期信息价下浮10元/立方米,每月末核算当月所供商品砼的总方量与总货款,并于次月15日付清,以此类推。如逾期付款视作违约,乙方有权单方停止供砼,并从应付款之日起,违约金每天按末付款总额的0.1%结算支付给乙方,直至付清货款为止。合同约定纠纷管辖地为莲都区人民法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按合同在2015年3月18日至4月27日向被告工地供货商品砼数量为4894立方米,计货款为1865502元。双方在2015年6月7日结算确认未付欠款数为1865502元。结算后至今,被告仅支付货款30万元。剩余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起诉之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仍未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预伴混凝土货款11655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65502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止,以1165502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