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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重庆新锐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57号原告: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80700-6),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茅店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刘大朋,经理。被告:重庆新锐博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新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