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跃与袁仕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袁仕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1068号原告:李跃,男,汉族被告:袁仕军,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跃与被告袁仕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跃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跃撤回对被告袁仕军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12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206元,退还原告206元。本院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