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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跃与袁仕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袁仕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1068号原告:李跃,男,汉族被告:袁仕军,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跃与被告袁仕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跃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跃撤回对被告袁仕军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12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减半收取206元,退还原告206元。本院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