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仲彬与肖天均、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仲彬,肖天均,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保字第73号原告肖仲彬,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肖天均,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杨艳,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担保人卿远才,男,1951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仲彬与被告肖天均、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仲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肖天均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QXXX**号)进行保全。担保人卿远才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QXXX**)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仲彬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肖天均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QXXX**),查封期间由被告肖天均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二、查封担保人卿远才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QXXX**),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卿远才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被保全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续查封手续,逾期未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光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