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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军与孙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孙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119821211611X,住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赵家床村4号。被执行人孙爱国,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1197802027817,住威海市文登区汪疃镇汪疃村11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爱国已于2015年10月30日履行本案义务本金15340元,逾期利息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