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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赵志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511号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