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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四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彬、余雨佳、余佳瑶、余世友、熊益群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彬,余雨佳,余佳瑶,余世友,熊益群,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四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彬,男,蒙古族。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雨佳,女,蒙古族。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佳瑶,女,蒙古族。上列三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胡跃越,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余彬、余雨佳、余佳瑶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世友,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益群,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敏,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购物中心写字楼2号楼1单元26层5、6、7、8号房。法定代表人邓双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146861。委托代理人刘光欢,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711497715。上诉人余彬、余雨佳、余佳瑶、余世友、熊益群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确认余勇么曾在“白岩脚公租房”工地打孔桩,而该工程施工单位实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非本案被上诉人,且原判对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以及负责发放工资给余勇么等人的黄政超、姚发文之间关系未予查明,属于基本事实不清。同时,上诉人在二审审理中,申请追加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黄政超、姚发文为本案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余彬、余雨佳、余佳瑶、余世友、熊益群。审判长  邱兴权审判员  颜 云审判员  谌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