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徐水县长青商贸有限公司与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长青商贸有限公司,六九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徐水县长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县康明南路。法定代表人柏长青,该公司经理。被告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66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长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六九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六九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137.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长青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六九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137.6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爽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