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启与被执行人刘德义、丛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启,刘德义,丛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启,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四架山村。被执行人刘德义,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四架山村。被执行人丛艳洁,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四架山村。申请执行人李荣启与被执行人刘德义、丛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0元,执行费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德义、丛艳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