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充鼎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宏地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鼎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献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法,南充市嘉陵区金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宏地食品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吴波。委托代理人兰杰,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充鼎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龙燊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南充鼎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宏地食品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充鼎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充鼎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上诉人南充鼎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