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辛集市温方村宏远滤芯材料厂与蚌埠市合力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温方村宏远滤芯材料厂,蚌埠市合力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40号原告:辛集市温方村宏远滤芯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负责人:王世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少威,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合力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姚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辛集市温方村宏远滤芯材料厂诉被告蚌埠市合力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集市温方村宏远滤芯材料厂于2015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温方村宏远滤芯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为616元,由原告辛集市温方村宏远滤芯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