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石明昌与郭善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昌,郭善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石明昌,1958月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善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昌诉被告郭善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明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石明昌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