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祝灿与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李祝灿,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曾毅,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祝灿与被告曾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祝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祝灿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