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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刑初字第0028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31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车牌号为皖B×××××的小型轿车,行至芜湖县六郎镇六方路南陶自然村路段处停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后行驶,其车辆尾部与后方行人谢某(女,殁年83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受伤住院并于同年8月12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芜湖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鉴定意见:谢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医药费和赔偿款共计303043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陶某的证言;书证: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材料、刑事判决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彭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婵婵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