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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浩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浩,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浩应履行的执行款9294394.4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浩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双羽凤凰城6栋3-1号,面积1190.67平方米,组织双方和解执行未果,于2015年9月1日本院委托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外委托评估、拍卖,评估、拍卖该财产需要较长时间,该案执行时间临近。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为9294394.41元。二、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