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文奇申请执行朱文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化子坪镇西沟政村西沟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朱xx,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种子公司职工,住安塞县城北区。申请执行人马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李世翔、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x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xx于2015年9月2日与被执行人朱xx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朱xx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