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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德翠申请执行胡敏、魏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翠,胡敏,魏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227号申请人周德翠,女,生于1975年9月26日。被执行人胡敏,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3日。被执行人魏成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5日。申请人周德翠申请执行本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850,000.00元。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西昌市,为便于执行,经研究,决定本案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何 斌审判员 罗春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荣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