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蓝某诉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蓝某。委托代理人周晓琳,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文琼,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蓝某诉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后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