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蓝某诉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17号原告蓝某。委托代理人周晓琳,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文琼,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蓝某诉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后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