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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白耀平、王海荣、屈安林、薛娥娥、王荣卡、武建刚、王候平、王光平、王红梅、郭吊鱼、王海平、王亮与刘红丽、方林利、高玉平、屈蛆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平,王海荣,屈安林,薛娥娥,王荣卡,武建刚,王候平,王光平,王红梅,郭吊鱼,王海平,王亮,刘红丽,方林利,高玉平,屈蛆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35号申请执行人王耀平,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海荣,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屈安林,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薛娥娥,女,195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荣卡,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武建刚,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候平,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光平,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吊鱼,女,195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海平,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红丽,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方林利,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玉平,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屈蛆蛆,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耀平、王海荣、屈安林、薛娥娥、王荣卡、武建刚、王候平、王光平、王红梅、郭吊鱼、王海平、王亮申请执行刘红丽、方林利、高玉平、屈蛆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红丽、方林利腾房并给付所欠申请人租赁房款2104.6757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0元及申请执行费88480元由被执行人刘红丽、方林利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王耀平等12人同意由方林利主动将租赁申请人的商业楼房(地下一层、地上三层)腾空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二、方林利将所租房屋内装修留给申请人,王耀平等12户放弃本案所有租赁费并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三、高玉平、屈蛆蛆自愿解除与方林利、刘红丽的租赁合同,承诺不再向方林利、刘红丽的追诉,并且自愿放弃向刘红丽、方林利主张全部房屋租赁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3300元及申请执行费8848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