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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段正文与付旭哲、刘国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43号申请人:段正文,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被申请人:付旭哲,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刘国艳,河北省遵化市人,住遵化市。申请人段正文与被申请人付旭哲、刘国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段正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旭哲驾驶的刘国艳所有的冀BCE3**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扣押措施,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正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付旭哲驾驶的刘国艳所有的冀BCE3**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段正文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