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与白守成、李利霞、张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张继吕,李利霞,张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1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被执行人张继吕,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利霞(系张继吕之妻),女,汉族,1982年3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秋莲,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你们支付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由你们负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及申请执行费7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神执字第020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秋莲股金分红276000元,被执行人张秋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万元,本案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016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